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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外商投資企業的客戶來咨詢關于分支機構如何核算和繳稅的問題?那么本期我們就圍繞以下這個案例一起來看看吧!
案例分享:
某外商投資企業在外省A市設立了分公司,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電子稅務局已經做了增值稅稅種認定)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營業執照雖有銷售的業務,但該分公司未與客戶簽訂銷售合同,未開具發票,未收款,資金賬戶僅為發放工資和繳納社保公積金等。那么該分公司如何核算和繳稅呢?
關于分公司的核算問題,主要有“獨立核算”和“非獨立核算”兩類會計處理,那是不是經營性分公司需要進行“獨立核算”,而非經營性分公司需要進行“非獨立核算”呢?
當然不是,其實分支機構采用“獨立核算”或者“非獨立核算”,主要依據企業內部管理的要求。
“獨立核算”是指分支機構單獨對其業務經營活動過程及其成果進行*、系統的會計核算。單獨設置會計機構并配備會計人員,并有完整的會計工作組織體系。
“非獨立核算”是指分支機構沒有完整的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體系,只記錄部分經濟業務所進行的會計核算,*核算任務由總機構完成。
此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六條,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的從事經營活動的分支機構應當實行非獨立核算。
按照目前的法規規定,不論兩家分公司是否從事經營活動,都應采取非獨立核算。但實操中,各地對這個條款的執行并不十分嚴格。我們會看到,一些規模較大的外商投資企業分支機構,由于本身配備了會計人員,設置了專門的財務機構,在辦理工商登記時選擇了進行“獨立核算”。
關于流轉稅(及附加稅費)和企業所得稅,非經營性分公司屬于企業內部輔助性分支機構,一般沒有收入只有費用支出,類似辦事處,所以在當地通常不涉及流轉稅(增值稅和消費稅)的繳納。而經營性分公司會取得收入,應就該部分收入在當地繳納流轉稅。
企業所得稅方面,根據目前現行規定,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而經營性分公司需要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規定,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所得稅方面,根據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不論是經營性分公司或是非經營性分公司,主要看員工的工資由誰發放。即使是經營性分公司,如果員工工資安排由總公司統一發放,則相關員工的個人所得稅應由總公司向其主管稅務機關進行代扣代繳。
其他稅種(如印花稅等),不論是否從事經營活動,只要各分公司發生應稅行為,則應進行納稅申報。
